职务发明

谁有权利就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发明人还是发明人的雇主?这个问题是由职务发明法规定的,这是一部旨在解决德国劳动法和发明及实用新型法之间现存矛盾的专门法律。职务发明法试图在雇主利益和雇员利益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

根据职务发明法的规定,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劳动产出均属于雇主。然而,根据发明及实用新型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发明人原则,即只有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才有权为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职务发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雇主能够使用雇员的发明,同时也确保雇员能够要求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员同样被视为雇员。职务发明法规定,雇佣关系的终止并不会影响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发明权利和义务的归属。雇员发明包括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由雇员产生的全部发明,无论这些发明是雇员利用空闲时间还是工作时间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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